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
时间:2022-11-24 19:03:28 来源:中建科信大讲堂 作者:中建科信 浏览:
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政策问答
一 、国土空间规划和“三区三线”划定
1问: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,有关规划规模、布局、结构等 过渡期政策如何衔接?如:是否可以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对规划用 途进行调整并在过渡期实施;允许村民住宅、集体公益设施等民 生类项目及农产品加工厂、旅游基础设施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, 在协调“三区三线”,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的前提下,办理农 用地转用手续,后续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时直接
落图?
答 : 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,有关规划规模、布局、结构等过 渡期政策衔接要求,按照《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 素保障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129号,以下简称129号文)
执行。
过渡期,对于超出现行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的建设项目,如进行规划调整,应与“三区三线”管控要求 不冲突,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、 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,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 途、强度和规模,并按照现行法规和法定规划的管控规则与程序
要求进行。
农用地转用手续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,与项目类型无关。
2 问 :如果已完成“三区三线”划定,在具体项目办理选址 或土地征转时,可否直接以详细层面规划(控规、村规)作为依 据,办理项目规划用地手续?不再参考总体层面规划(城乡总体
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)。
答 :具体项目办理农转用、土地征收时,首先应依据市、 县、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(城乡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), 以确保项目符合规划。在详细规划(控制性详细规划、村庄规 划)覆盖到的区域,具体项目办理选址意见书时,可直接以详细 规划作为依据,覆盖不到的区域可依据市、县、乡国土空间总体
规划。
3 问 :如何理解129号文件提出的“附图承诺”纳入在编国
土空间规划,“附图承诺”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有哪些?
答: “附图承诺”的具体内容为以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 底图,标识报部的“三区三线”划定成果,以及建设项目的空间
范围和布局方案等矢量信息。
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用海的项目,须逐级审核认定后,将项目 用地空间范围边界线及承诺方案矢量数据按程序纳入国家级国土 空间规划“ 一张图”实施监督信息系统;其他项目的矢量数据, 按程序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实施监督信息系统。各 地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,充分衔接承诺方案。承诺方案 落实情况在审查市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进行复核,若未落实
的,不予批准市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。
4 问 :“三区三线”划定成果将以何种形式体现批准,何时
能够启用?
答: 各省(区、市)“三区三线”划定成果数据库经部质量 检查通过后,按照成熟一个、启用一个原则,即行启用,作为建
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。
5 问 :如何确定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建设 用地审批层级?能否明确此类“有限人为活动”项目用地预审的
审批层级?
答 :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,“有限人为活动” 项目用地预审的审批层级,按照《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 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》 (自然资用途管制函〔2022〕45 号,以下简称45号司函),原则应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 审,如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办、国办《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 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》制定的本省有限人为活动监
管办法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,不改变原有审批层级,按现行有关
规定办理。
6 问 :关于129号文中第2条“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, 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 …… ”的内容中,“建设项目”在县级国土 空间规划批准前,能否采取承诺纳入的方式,允许有限人为活
动?
答: 此类情形不在采取承诺方式的范围中。
7 问 :关于“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”,能否明确省人
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具体内容,明确省级人民政 府出具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意见的关系,两
个意见能否合并出具?
答: 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主要需具体说明项目用地符合 《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 线管理的通知(试行)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142号,以下简称 142号文)中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中的哪一种情形,并附必要的
证明文件。
省级人民政府认定意见与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不存在“合并出 具”的问题。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才属于“占 用”。 一个项目如果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,出具符合允许有限 人为活动认定意见;如果属于“占用”,则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
见。
8 问 :对于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单独选址类项目,或在两 片城镇开发边界之间具有联络作用的城市道路,在符合新划定 “三区三线”管控要求的前提下,可否按照129号文、《自然资源 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 设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2〕130号,以下简称130号文)精 神直接落实建设用地规模,不再编制“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”? 如仍需编制“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”具体内容要求有哪些?涉 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,需附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
意见,请问是否还需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?
答: 建设项目的安排应与“三区三线”管控要求不冲突,符
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局、空间结构和 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,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用途、强度和规 模。如确需进行规划调整,应参照本文第1问答口径执行。涉及
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,必须符合142号文规定。
9 问 :如果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基数小,按照城 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,存在未将原允许建设区完全纳入其中的情 况,若批次用地报批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为审查 依据,部分用地未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内,审批新增用地时与报批 的新增建设用地须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 规划的要求不符,存在该矛盾如何执行?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
建设项目是否也可采取附图承诺方式?其用地规模如何管控?
答 :按照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 的通知》(自然资发〔2020〕183号)明确的“新增城镇建设用 地原则上应布局在报批的城镇开发边界内,并符合在国土空间规
划中统筹‘三条控制线’等空间管控要求”执行。
1 0 问 : 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项目用地,如何确定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?尚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项目依据法定批复据实
调整,逐步精准确定位置和规模、落地上图,具体如何操作?
答 :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项目用地,应与“三区三线”管控要 求不冲突,符合在编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功能布 局、空间结构和时序安排等总体要求,符合项目涉及地区的土地 用途、强度和规模,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实现精准
上图。
2022年7月,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《关于加快推 进公路水运类规划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“ 一张图”的通 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对于公路水运项目,要求逐步完善带 精准位置上图。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未确定详细空间位置的单独选 址项目,可参照《通知》规定执行,但应严格落实带精准位置上
图要求,确保各类需求的空间布局不冲突。
二 、用地计划方面
11问:计划指标预计有部分缺口,是否可以安排使用2020、
2021年节余指标予以补足,再有缺口的,可否申请国家挂账?
答: 为落实中央稳住经济大盘,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 求,今年部相继印发的《关于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》 (自然资发〔2022〕95号,以下简称95号文)、129号文明确了 计划指标结转使用要求,“地方当年计划指标不足的,可结转使 用前三年度节余指标”。土地计划是年度计划,实行指令性管理,
年度内不能超计划批地,不能挂账使用下一年度计划。
12问: 是否可以适当放宽重大项目使用国家用地指标条件, 将规定的“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”调整为“重大产业项目”, 对达到一定规模、年内开工投产的重大产业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
地指标应保尽保?
答: 我部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用地,对纳 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,以及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产 业单独选址项目,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。为了确保项
目水准,除国家重大项目外,对省级重大项目既要限定项目层
级,又要限定项目类型,必须为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能 源、交通、水利、军事设施、产业单独选址项目。因此,产业用 地使用国家计划的条件应继续按照9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。可 积极争取将省内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,纳入后无
论是否单独选址,均由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。
1 3 问 :工业用地(化工)、采矿用地(金属矿、非金属矿, 如机制砂)、仓储用地、炸药仓库(有邻避要求的)、加油站等是
否适用129号文中所指的产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?
答 :单独选址的产业项目,指有特殊选址需要要求,必须在 城镇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产业项目,如依托资源或
有邻避要求等。
1 4 问 :129号文第二点提到当季指标不足的,可预支使用, 年底以省为单位统一核算,预支怎么做?第四季度是否可以预支 下一年度指标?各省前三年节余指标有多少,怎么结转?2020、 2021年计划指标已备案,但没挂钩用地报件,是否可以撤回来?
撤回后腾出的指标是否可以当作结转指标?
答 : 计划核算是在年底算总账,考虑到地方当季盘活存量不 多,计划可能不足,允许地方可预安排使用。土地计划是年度计 划,实行指令性管理,年度内不能超计划批地,第四季度不能预 支下一年度计划。结转使用节余指标的前提是当年指标确有不 足,年底部里会根据各省计划执行情况,确定结转规模。各省可 使用节余指标由部梳理核算后统一告知。以往年度计划执行数均
已锁定,往年计划不允许修改,不允许撤回。近期,部将进一步
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相关功能。
三 、用地预审
15问:“探采合一 ”和“探转采”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 设用地按规定不再进行用地预审,针对备案类、以划拨方式供地
的油气井类项目是否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?
答 :根据《城乡规划法》,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油气井类项目
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。
16问: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需办理 用地预审,但涉及到项目需立项的情况,与发改部门的项目审
批、核准产生矛盾,该如何办理?
答 :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以129号文件为依据与发改等部门 做好沟通解释,文件明确不再办理预审的项目,立项时不应要求
提供预审批复。
1 7 问 :煤炭、金属等矿产涉及钻井配套设施的是否也包含
在“探采合一 ”和“探转采”范围内?
答 :“探采合一 ”和“探转采”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,不
包括煤炭、金属等矿产类型。
1 8 问 :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,能否明确一下具体都要
哪些条件?
答 :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主要是指参考①原国土资源部 2006年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》(国土 资发〔2006〕12号)附件《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》中“可按
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(第三类):石灰岩(建筑
石料用)、砂岩(砖瓦用)、天然石英砂(建筑、砖瓦用)、粘土 (砖瓦用)、页岩(砖瓦用)”。②自然资源部2019年印发的《关 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》(自然资规 〔2019〕7号)中“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‘净矿’出
让”。
1 9 问 :能否明确露天煤矿接续用地范围?接续用地是指采
挖、堆土场范围用地,还是包括其他配套设施用地?
答 :露天煤矿接续用地是指在划定矿区范围内依煤矿储量情
况和年度产能需求为保障接续生产而必需的新增建设用地。
20问: 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跨省建设项目,由国家立项
的,是否可以分省分别预审,报国家立项?
答 :由国家立项的跨省建设项目,不论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
本农田,均可以分省分别预审,报国家立项。
21问: 按《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 力度的通知》 (发改投资〔2020〕688号,以下简称688号文) 要求,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按照保障机制一直在 增列,是否将后期增列的项目一 同纳入也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
田?
答 :国家重大项目清单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,将按工 作机制推送我部。按程序确认的增列项目同样属于允许占用永久
基本农田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。
22问: 能否结合129号文、130号文有关规定,更新用地预
审报件材料清单、审查报告范本?
答: 部2022年8月25日已下发45号司函,更新了省级初
审报告文本格式。
23问:能否对线性工程进一步明确区位变化的界定?
答: 45号司函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,新组卷项
目范围重合度低于80%的,重新预审。
24问: 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红线,用地预审是否需要报
国家?
答: 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。
25问: 如何理解《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18〕3号,以下 简称3号文)和129号文、130号文关于“严格占用和补划永久 基本农田论证”“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,重点审查是否符合 允许调整的情形”和“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,审查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,不再提交调整方案”的关系。预审阶段 不再提供土地调整方案后,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项目是否还
需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?
答: 为落实《土地管理法》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,规划土地 用途调整方案在工作中随建设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时一并批准。在用地预审阶段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,仅重点 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,不再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 案,在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提交。但项目涉及占用永久
基本农田的,在用地预审时需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。
26问: 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,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
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,预审组卷时生
态保护红线论证需做到什么深度?
答 :在用地预审阶段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 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,无需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占用生态 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。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
时,需提交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。
四 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
27问:自“三调”成果应用后,部印发了《自然资源部办 公厅关于以“三调”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 的通知》(自然资办函〔2022〕411号),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 以“三调”成果认定,但是实际组卷过程中,也存在现状地类与 “三调”成果不一致的问题,如何解决以“三调”成果报批,导 致报批地类与征地补偿地类不一致的问题?批而未供土地,保持 现状未变化,三调及变更数据中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,该如何申
报?
答: 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 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》 (自然资办函〔2022〕819 号)已明确要求,在省级审查报告“申请用地现状”部分,地方 需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基础上,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类 描述,最终形成实际报批地类。因此,实际报批地类与年度国土
变更调查现状地类可能并不完全一致。
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,可按照建设用地进行报批,审
批系统已进行相应的调整。部系统预检是检查地方使用的相关年
度变更调查数据是否与部掌握的底图一致,其中如涉及已审批建 设用地,应按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现状地类填报,否则无法通 过预检。已审批建设用地的相关情况,应在省级审查报告中“申
请用地现状”部分进行具体描述,最终体现在实际报批地类中。
28问: 能否以半年为周期,探索下放先行用地审批权限, 委托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先行用地审批权限或允许省级基
础设施项目实施先行用地?
答: 建议按照129号文要求执行。
29问: 何时能够出台《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
批工作的通知》?
答 :《关于进 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》有 关优化用地审批的措施已纳入129号文和130号文,不再另行发
文。
30问: 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,切实维护群 众利益的基础上,能否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,将生态保护红线不 可避让论证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等内容实质性审查,从用地
预审阶段后移至报批审查阶段,缩短审批时间?
答: 130号文已明确预审阶段不再需要提交省级人民政府不
可避让论证意见。
31问: 对线性基础设施调整用地报批资料,能否以原批准 文件和调整用地涉及的征地资料作为要件资料进行审批,不再提 供用地预审、林地审核、调规方案等相关资料。交通、水利等重
大工程未突破批准用地控制规模的前提下,用地调整的,能否不
作为违法用地,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实际使用范围予以变更,在
不动产登记时以实际用地范围予以登记?
答 :建议按照129号文要求执行。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化研
究调整用地审批实施细则。
32问: 在确实难以避让和保证划足的前提下,允许对市、 县急需开展的学校、污水处理、垃圾处理和殡仪馆等民生项目全 省统筹划定,对局部空间进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。将保供煤 矿矿界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调出,并从其他区域相应调入,保
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变、总量平衡。
答: 按照《关于印发“三区三线”划定成果数据汇交要求的 函》(自然资办函〔2022〕1541号,以下简称1541号文)及相 关文件要求,项目如已纳入省级及以上依法批准的各类规划的, 可以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。建议按照“三区三线”划定规则,提 供批准的文件、会议纪要等相关举证材料,调出原永久基本农
田 。
3 3 问 :能否适当调整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范围, 将重大民生、特殊项目以及普通省道、干线航道、农村道路等项
目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范围?
答 : 目前,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,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,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难以的避让的,需严格进行论 证。①重大民生、特殊项目以及普通省道、干线航道等确实难以 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,按照688号文要求,建议由地方上报并积
极申请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清单,我部将按照“要素跟
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保障用地需求。②农村道路建设不得占用永 久基本农田。按照1541号文要求,纳入“十四五”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调出原永久基本农 田。对达到农村公路建设标准的,建议按照划定规则,做好建设 布局安排,调出原永久基本农田。也可在后期,结合全域土地综
合整治,进行统筹安排。
34问: 建设用地备案问题较多,影响用地报批和供地。能 否增加新备案系统撤回、修改等功能,赋予省级自主新报、修改
备案信息权限?
答 :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目前具备修改功能,且已明确相 关规则及修改权限。为保障用地备案系统的规范化管理,暂不开 放自主新报功能,继续按《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信息备
案工作的函》(自然资用途管制函〔2021〕31号)执行。
35问: 130号文“四、改进优化用地审批”中“用地预审批 复后,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规模 和区位与用地预审时相比,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% 的,从严审查”,其中“从严”如何把握,是否代表需要重新预
审?
答 :《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 资规〔2019〕1号)明确规定,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,选址发生局部调整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 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,需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
情况。非线性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,
所占规模和区位原则上不予调整。
预审批复后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%的项目,已 不属于局部调整范畴。为进一步规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查把 关,在用地审批阶段将对该类项目将进行从严审查,要说明占用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原因、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、以及功能分区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具体情况,在实地踏勘基础上进行充分论证。 对涉及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过大、论证不充分的,将要求
进行重新预审。
3 6 问 :130号文有“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%的, 从严审查”规定。当用地规模变化时,规划选址是否参考此范围
要求操作管理?
答 :本条主要是针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从严审查,
不涉及规划选址问题。
3 7 问 :区位变化可否明确一下,如是否包括线性工程按照
公里数来计算10%?
答 : 区位变化指用地位置的变化,不宜简单以公里数计算。
3 8 问 :130号文有“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%的,
从严审查”规定,那么对总用地规模没有做出要求?
答 : 按照《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 式的通知》预审工作要点,总面积超10%,新组卷项目范围重
合度低于80%的,需重新预审。
3 9 问 :130号文有“规模调增或区位变化比例超过10%的,
从严审查”规定,项目范围是否限于线性工程,是否包括能源、
水利和其他交通设施?
答: 项目范围不仅限于线性工程,还包括能源、水利和其他
交通设施用地。
40问: 130号文有“均未发生变化或规模调减区位未变且总 用地规模(不含迁复建工程和安置用地)不超用地预审批复规模
的,不再重复审查”,不审查的是什么内容?
答: 不再重复审查内容是指用地预审阶段已审查,用地报批
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。
41问: “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先行用地”中国家重大项目是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项目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研的项目,还是列 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都可以申报先行用地,是否涵盖已经纳入国
家级规划明确但项目批准(核准)层级在省级的项目?
答: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项目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可研的项
目,和列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都可以申报先行用地。
42问: 规范调整用地审批中,调整原因是否包括由于环保
因素、建设难度所造成的设计变更情况?
答: 调整原因(类型)仅限于地质灾害和文物保护,不包括
其他情形。
43问: “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”是指立项(核准、批
准)的发改部门还是批准初步设计的行业部门?
答: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批准初步设计的行业部门。
44问: 规范调整用地审批具体如何操作,与立项的发改等
部门、初步设计的审批部门等工作程序如何衔接?
答: 项目建设方案调整的,应当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关
审批程序。
45问: 129号文出现了“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”“调整 部分”和“调整后的项目用地”三个词语,能否解读“调整后的
项目用地”,明确须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情形?
答 : 目前按调整后的项目用地进行报批掌握。调整后的项目
用地是指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后项目用地规模。
46问: 129号文对可以审批的调整用地情形、审批权限作了 相应了规定,能否明确此类调整用地审批具体办理流程,已缴纳 的税费如何抵扣,占补平衡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如何折算等问
题;制订格式文本。
答 :报批程序方面仍然按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程
序进行操作。
47问: 调整用地报批时以什么作为报批调整用地依据?以 前的预审与规划选址、可研批准或核准、初设是否依然有效?新
调整部分的用地无需增加预审?
答: 申请调整用地不影响已批准的预审、可研及初设批准文
件的效力,新调整部分目前无预审要求。
48问: 涉及调整用地的备案程序是否考虑进行简化,如由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说明,部根据说明直接对原用地备案信
息进行修改调整?
答 :备案程序拟由省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备案
信息修改的规定执行。
49问: 调整用地中,调出的用地是退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 还是按国有农用地可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?对于不再使用 的土地,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,如何具体操作,请明确具
体实施细则?
答 :不再使用土地的处理,由各省制定具体办法,建议优先 按集体性质,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。同时应注意在处理调整 用地时要守住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这条底线。调整用地涉及新 征收土地的,必须严格依据新《土地管理法》的要求,对新征收 土地规范履行发布公告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、签订补偿安置
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。
50问: 调整用地范围,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,能否明确调
整用地不可避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要求。
答 :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之外,确需占用 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,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 海预审后,报国务院批准。报批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收、海域使 用权时,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“ 一张图”和用途管 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,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
性、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。
51问: 关于调整用地, 一个项目可以调整几次?
答:原则上只允许调整1次。
52问: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总长235公里,涉及5个市县、 29个乡镇、237个行政村。2020年9月自然资源部批复工程
5520亩永久用地。由于组卷报批时未要求分村签订征地协议,
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特殊困难,必须避让而微调渠线,需要重新
报批,是否在129号文范围?
答: 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属于可申请调整用地的线性工程,
但征地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,不符合申请调整用地的条件。
53问: 在项目建设方案调整后,涉及新增的农用地转用审 批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撤销,以及已经将集体土地
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撤销,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具体如何操作。
答: 涉及省级政府权限的,省级人民政府可研究制定具体规
则;涉及国务院权限的,部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细化措施。
54问: 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项目确 实需要分期分批建设的,可否由项目立项部门出具补充意见,允
许项目分期建设?
答 :分期建设依据只限定两种: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
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。
55问: 线性工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,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权限均在省级人民政府的,以县为单元分段报批用地,可行性
研究报告、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是否需要拆分出具,如何执行?
答: 分段报批不需要拆分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
复文件。
56问: 对于块状工程,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 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,是否可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分段报批
用地?
答: 分段报批仅限于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。
57问: 129号文第8条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, 是否按分段分期后的土地权属、地类和用地规模,报相应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审批?如,线性工程涉及占永久性基本农田,应报国 务院审批,对于分段分期后,不占永久基本农田的部分,是否应
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?
答: 分期分段审批不改变项目本身用地审批权限,不改变项
目原审批层级,仍按整体项目确定审批权限。
58问: 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 的,可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。”项目范围为线性
基础设施,是否包含跨地市的水利设施?
答: 跨地市线性水利设施也可纳入线性基础设施工程予以考
虑。
59问: 国家委托、授权给省级的权限是否属于“农用地转
用和土地征收均在在省级人民政府权限内的”的情形?
答: 国务院授权省级用地审批权的,可视作省政府权限。
60问: 根据129号文,淹没区用地不报用地预审,能否明 确淹没区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需不需要在预审阶段上报审
查?
答: 淹没区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,需要编制永久基本农
田补划方案,但在用地预审阶段不作强制性要求。
61问: 在具体操作中因水利项目建设区和淹没区,涉及转
征和只征不转,能否尽快解决系统无法预检的问题?
答 :已对接信息中心完成系统调试,相关项目预检已不受影
响 。
6 2 问 :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,按129号文规定 不预审,在项目申报时,项目用地总规模是否需包含淹没区用地
部分?
答: 用地预审阶段总规模不包含淹没区部分。
63问: 目前砂石土矿用地难的情况较为突出,历史上多采 取临时用地方式予以保障,砂石土矿权审批后用地如何保障没有 相应规定,给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带来影响,能否尽快出台相应的
用地保障政策,解决突出的资源需求问题?
答: 采矿用地政策文件已征求各省意见,正在修改完善。
64问: 用地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的项目立项核准文件过期, 但是立项部门出具了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证明文件,是否可以
据此办理用地手续?
答: 可以根据立项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的证明文
件办理用地手续。
65问: 129文件中提出缩小用地预审范围,但按照《城乡规 划法》,划拨用地项目需办理选址意见书,能否明确建设用地范 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还需办理选址意见书?能否从国家层面通过 修订《城乡规划法》或授权等方式,进一步整合两个审批内容,
统一办理范围、审批层级、审查内容?
答: 《关于以“多规合一 ”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“多审合一、 多证合一 ”改革的通知》(自然资规〔2019〕2号)出台后,用
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,涵
盖原用地预审、原选址意见书两项许可的审批内容,依据《城乡 规划法》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,仍应进行原选址意见书 审批,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。在下一步相关法律 修编、规划用地融合改革中,将结合地方实践经验,完善建设项
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。
66问: 能否在部级层面出台简化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、
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具体措施和操作规程?
答: 目前,正在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 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2〕2号)精神,在现行法 律规定下开展规划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工作,规范许可条件、精简 申请材料、压缩程序环节,推进规划许可规范化、标准化、便利
化。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减材料、简环节,制定地方性规程。
6 7 问 :129号文件中已经明确铁路项目施工的制梁场、拌合 站,办理临时用地的可以占用耕地,能否将范围扩大至所有的交 通、能源、水利等所有基础设施项目范围,同时明确公路等其他
项目临时用地是否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?
答: 在2022年年底前,凡纳入“稳增长”清单的公路项目 施工的制梁场、拌合站经实地踏勘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,采用业 主单位签订承诺书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按期复垦恢复向部 做出书面承诺的“双承诺”方式,允许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部分
耕地,但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
五、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
68问: “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”的条
件具体指什么?
答 :根据《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》 (国办发 〔2018〕16号),“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的直辖市,由于城市发 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占用耕地、新开垦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 的”以及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、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 省,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”可申请补充耕 地国家统筹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,我部印发《关 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 (自然资规 〔2018〕2号),进 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范围、流 程及规模。其中,重大建设项目依照3号文中允许占用永久基本
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确定。
69问: 对“二调”不是耕地,但“三调”是耕地的这部分 新增耕地是否可以用于占补平衡?使用“扩大补充耕地范围”相
关政策农转用报批时,上报补充耕地资料要件要求是什么?
答: 本项规定是对自然资源部、农业农村部、国家林业和草 原局印发的《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自然资 发〔2021〕166号)相关政策的进一步重申。经过数十年对耕地 后备资源的持续开发, 一些地区后备资源特别是宜耕未利用地资 源已经十分匮乏。为缓解补充耕地压力,各地可积极利用本项政
策扩展补充耕地来源。
对“三调”发现的耕地、园地、林地、草地等用地中不符合 自然地理格局的利用方式,支持在可以垦造耕地的荒山荒坡上种
植果树、林木,发展林果业,同时,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
上种植果树、植树造林的地块,逐步退出,恢复耕地属性,实现 空间置换、布局优化。其中,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, “三调”及立项前地类均为非耕地的,新增耕地方可用于占补平 衡。这部分补充耕地正常报备入库,在农转用报批时按现行政策
应挂钩使用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,不需要额外提交资料。
各地在调整恢复耕地过程中应该科学研究论证,积极稳妥推 进,切实保障好农民合法权益,坚决杜绝简单化、 一刀切。补充 耕地入库条件可参考《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 的函》(自然资耕保函〔2021〕76号)及《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
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指标的函》(自然资耕保函〔2022〕39号)。
六 、土地利用
70问:房地产形势不好,下半年集中供应存在困难,能否 取消集中出让或增加集中出让次数,或由各重点城市根据市场变 化合理把握供地节奏,取消重点城市住宅用地年度计划供应量和
公告量不得低于前五年平均完成交易量的要求?
答 :部分地方建议取消重点城市集中出让或放宽次数限制, 个别地方建议取消计划供应量和公告量不得低于前五年平均完成
交易量的要求。
我们考虑:①坚持在重点城市实施住宅用地适度集中出让, 加强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和窗口指导。重点城市全年集中出让的 频次一般为4次左右,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减,但必须充分披 露地块关联信息,确保成批次出让。②对于本地区市场变化超出
预期、年初制定的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实难以完成的城市,可在
年中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开,引导市场预期,保持住宅用 地市场平稳运行。③完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,适应城市 间分化和因城施策的需要。各地进一步深入了解商品住宅用地需 求侧变化,充分对接住建部门提出的商品住宅用地需求,参考本 地存量住房和住宅用地情况,在供地管理中突出强调继续落实
“五类”调控要求,因城施策促进稳地价、稳预期。
七、土地供应
71问:在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,直接核发国 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。如何理解“直接核发”的概念,能否
明确操作的方式方法?
答: 按照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明确,建设单 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、核准或者备案文件,向市、县人民政府提 出建设用地申请,市、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和农转用方 案,按程序报批。在实施供地时,建设单位无需再次申请。供地 方案与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同一审批主体批准的,在批准实施 后,可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;因审批主体不同不 能同步批准的,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时,同步开展 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,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 实施后,根据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,由市县自然资
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。
八、 重大项目范围
72问:129号文中规定的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、可以申请
办理先行用地、以承诺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“国家重大项目”与
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“国家重大项目”范围是否一致?如不
一致,是否能明确具体范围?
答:二者基本一致,略有差异。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“国 家重大项目”范围按照142号文执行;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
“国家重大项目”范围按照3号文执行。
7 3 问 :是否可以进 一 步明确129号文第13条中“党中央、 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”的具体类型、批准部门或认定
方式?
答 :“党中央、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”的具体类 型,包括符合《土地管理法》二十五条的交通、能源、水利、军 事项目,具体包括包括党中央、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 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,或其他部门印发的文件
中明确“经党中央、国务院同意”的项目。
74问: 列入3000亿专项金融资金补充投资项目清单的项
目,是否可以视作符合688号文精神,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?
答 : 列入3000亿专项基金项目清单的项目能否视作重大建 设项目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部将加快研究。目前暂不可视作
符合688号文件精神。
九、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
7 5 问 :是否所有单独选址项目都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
章 ?
答 : 可行性研究阶段,用地涉及耕地、永久基本农田、生态
保护红线的交通、能源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,需开展节约集
约用地论证分析,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
提交审查。交通、能源、水利以外的项目暂不执行本政策。
76问: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是由可研单位编制还是由具有规
划资质的单位编制?
答 :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主体,省级及以上项目,由市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对专章盖章确认;市级及 以下项目,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项目单位编制
并对专章盖章确认。
77问: 省级及以下有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合并办理业务, 对这类项目已编制了论证报告,对项目选址及线路比选、避让永 久基本农田、节约集约用地、相关规划符合性等内容进行了全面 的论述。下一步,是否可以沿用现有的论证报告,涵盖文件附件 中的规定内容,或者需要涉及把规划选址的论述内容去掉,形成
一个单独的用地专章?
答 :有关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主要内容,预审阶段,整合耕地 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踏勘论证、符合用地指标情况说明、采用先 进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情况、节地案例库比对、节地水平先进 性、节地评价报告、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和永久基本农田
补划等事项,原则上编制一个专章,组织一次踏勘和专家论证。
78问: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编制什么时候开始正式实施?
答 : 新组卷预审项目应编制专章;2023年1月1 日起,各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时,申报材料应该包含专
章;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,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
含预审审查后专章内容。
79问: 重新预审项目是否需要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?
答: 重新预审项目不编制专章。
80问: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《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》(国土资规〔2016〕16号)要求,项目 涉及耕地较大或永久基本农田的,需开展用地踏勘论证,能否明 确在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前是否还需要开展踏勘论
证?
答: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在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方面,应侧 重于分析各备选方案中功能分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,以 及如何通过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等。相关内
容应纳入实地踏勘论证报告中。
81问: 生态保护红线尚未批准的情况下,节约集约用地论
证是否要对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予以论证?
答: 生态保护红线尚未批准的,节约集约用地论证暂不对避
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予以论证。
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,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中应包含
130号文要求的“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”相关内容。
82问: 交通、能源、水利项目如果在可研报告专章中进行 了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,且能得出项目节地先进性结论,超标
准、无标准项目用地预审阶段是否不需要再开展节地评价?
答: 标准未覆盖或者超标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《自
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》
(自然资办发〔2021〕14号)。适用130号文件的项目,依据节 约集约用地专章等材料,有法定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
判断14号文件中审核要点的,可不再开展节地评价。
十、 用海管理
83问: 简化已成陆围填海历史遗留区域用海用地审批中, 能否考虑该区域现状已成陆的实际,研究在国土空间统一规划和 用途管制体系下,该区域统筹用海、用地规模管控,探索海域、 土地管理“多审合一,多证合一 ”审批改革,精简程序,提高效
率?
答 :129号文第23点已明确“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 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”,“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 后,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”。后续,将进一步研究
完善加快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。
84问: 简化已成陆围填海历史遗留区域用海用地审批中, 能否选定部分区域开展试点,如开展“集中连片论证、单个项目
审批”用海,连片论证且不受50公顷限制?
答 :129号文第24点规定“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已填成陆 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的项目,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,
地方可结合实际,实行打捆整体论证”。
85问: 能否参照土地管理的思路,在新的《海岸带保护与 利用规划》出台之前,制订符合当前需要的过渡政策,推动项目
尽快落地?
答 :129号文“ 一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”部分规定“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,经依法批准的 … … 海洋功能区划继续 执行,作为建设项目 ……用海审查的规划依据”,“超出 ……海洋 功能区划的建设项目,应衔接‘三区三线’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 要求,并将项目 …… 用海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
划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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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主线四 城投公司综合业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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